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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户口登记姓名申请书 | 户口簿变更申请书

www.oabar.com 2007-6-12 10:32:15 生日祝福网
变更户口登记姓名申请

申请人户口登记姓名:张斌
性别:
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
籍贯:北京市海淀区
民族:
生日期:1973年4月29日
身份证号:110108197304295455
户口所在地: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0号院东6楼1门303号
住址:西城区车公庄中里7号楼347号
邮编:100044
电话:68313254,13661157345

 

请求事项: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请求将现户口登记姓名张斌变更为大作家张斌。

 

事实与理由:

  本次申请有“大作家张斌早已取代张斌成为申请人的实用名;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多字姓名有利于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的管理;被迫接受非申请人所愿的姓名侵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共计五条理由,以下逐条说明。

【第一条】大作家张斌早已取代张斌成为申请人的实用名

  自2000年9月申请人自称“大作家张斌”以来,大作家张斌这个名字已经伴随申请人五年多,申请人的生活圈子中的人都称申请人为“大作家张斌”或“大作家”。北京晚报2001年6月3日7版《“大作家”街头售报 旷世作贱卖一毛》可证明约五年前大作家张斌就已经成为申请人的实用名。2003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递交了将户口登记姓名由张斌变更为大作家张斌的书面申请,受理人为刘志和,2004年3月24日被口头告知不批准。新京报2004年4月28日A14版《自称姓“大”名为“大作家” 》可证明申请人曾递交过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的申请。

【第二条】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06年4月29日申请人将满33周岁,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将申请人的户口登记姓名由张斌变更为大作家张斌,户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属实后应予以变更。由于申请人的姓名权属于申请人本人,变更户口登记姓名是申请人的真实愿望,这种愿望的真实性显然是不需要别人证明的。所以只要申请人要求变更的户口登记姓名是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登记姓名户口登记机关取得申请人对变更申请人户口登记姓名的同意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查属实”就应依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变更申请人的户口登记姓名。如果没有合法理由证明申请人要求变更的户口登记姓名不是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登记姓名户口登记机关就不应认定申请人的要求不属实。

【第三条】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首先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不损害申请人母亲的利益,申请人的母亲郝宝珍已于2005年8月20日病逝,申请人的母亲从未反对过申请人变更户口登记姓名。其次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不损害申请人所谓父亲的利益,申请人的所谓父亲于1995年与申请人的母亲离婚并将其户口迁出,此后申请人已十年没见到该人,也不知该人的住址和联系方法,该人是否已死申请人也不知道。第三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不损害申请人弟弟的利益,申请人的弟弟也未曾反对过申请人变更户口登记姓名,且申请人和弟弟不住在一起,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分户,申请人目前已经成为自己事实上的户主。第四申请人将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大作家张斌不损害其它人的利益。

【第四条】多字姓名有利于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的管理

  姓名对于管理的作用在于区分人,理想状态下应该没有重名,最差状态是全世界所有人共用一个名字。我们能够想象到在最差状态下世界是多么混乱,多么难于管理,警察上门查户口问“谁是张斌?”结果屋里每个人都说自己是张斌,连查户口的警察也是张斌。当今中国的现状是张是大姓,斌是起名的常用字,这就导致姓名为张斌的人非常多,当我们看到一条张斌的消息时我们不能确定那是哪个张斌,一个张斌的死讯揪动着无数张斌亲友的心。申请人是位作家,名叫张斌的作家也很多,常有人问申请人某些署名张斌的作品是否为其所写。而“大作家张斌”有五个字,申请人自称大作家张斌五年多来未曾听说过同样叫大作家张斌的人,也未曾见过他人所写的署名大作家张斌的作品。显然将申请人的现户口登记姓名张斌变更为大作家张斌可减少甚至避免人们对申请人和其他张斌的种种误解,有利于户口登记机关对公民的管理。
  虽然户口登记机关在努力为每个中国公民配置一个身份证号,也许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只要每个公民都有一个身份证号重名的问题就无足轻重了,就可无视公民变更户口登记姓名的需要。但如110108197304295455这样的号码显然不是人人都能记住的,如果真到了某一天全体具有身份证号的公民都必须彼此称呼对方的身份证号,为了让别人知道自己的身份证号而必须把身份证号印在衣服上或者刺在脸上,那就跟人类发展的某些时期的苦役场、集中营、监狱差不多了。或者以“预防犯罪便利沟通”的名义在每个公民体内植入可读写的身份识别芯片――申请人称其为“随身档案”,类似GPS使每个公民随时随地被监控,随时随地可以被户口登记机关根据管理需要修改该公民的档案。但这时候的公民还是人吗?申请人认为这时候的公民或者是根本不需要尊严的无耻者或者是被作为劳动力生产出来的牲畜人、机器人,这样的人类社会不会是幸福的,不会是和谐的,也不会是稳定的,它将带来的不是人类的毁灭就是彻底的新生。

【第五条】被迫接受非申请人所愿的姓名侵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

  申请人认为姓名是人存在的语言文字形式,是一个人的语言文字标志。当人有了姓名他就有了以语言文字形式存在的自我,语言文字形式存在的自我与他肉身的自我、肖像形式的自我共同构成他和别人对他自己的基础认识,而姓名是基础的最底层,姓名决定了“我是谁”。当人被迫接受非其所愿的姓名时――比如旧社会被逼入娼门的妇女或父母离异后被家长改变姓名的儿童,他便会感到一种自我的陌生,一种失去自我的痛苦,一种随时随地被侮辱被蔑视的痛苦,这种痛苦他人无从体会,无人能给他帮助。
  同样,当一个人依法决定变更自己的户口登记姓名却遭到拒绝而不得不继续使用以前的户口登记姓名时,他也会感受到如被逼入娼门的妇女或父母离异后被家长改变姓名的儿童同样的失去自我的痛苦,随时随地被侮辱被蔑视的痛苦,这种痛苦他人无从体会,无人能给他帮助。
  众所周知,社会生活中有很多需要签署户口登记姓名的地方,比如去邮局取包裹、去银行开户、在商场持卡消费、参加诉讼活动、签署合同……常见到人们在这些场合潇洒的签下自己的姓名。但是当一个人依法决定变更自己的户口登记姓名却遭到拒绝而不得不继续使用以前的户口登记姓名时在上述场合他就潇洒不起来了,每次签名都是受虐。“为什么我不能决定我是谁?为什么我连我叫什么名字都不能决定?”反复的自问使受虐的痛苦被无限放大,他生不如死。
  显然“一个人依法决定变更自己的户口登记姓名却遭到拒绝而不得不继续使用以前的户口登记姓名”这种情况是对该人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而当一个人选择了某个自己所愿的姓名而尚未取得户口登记机关对其变更户口登记姓名的申请的批准时他也同样能感受到姓名权和人格尊严被侵害的痛苦,虽然此时“无法找到侵害者”,但他对户口登记姓名的使用却是“被迫”的。申请人目前对户口登记姓名张斌的使用状况正是如此,所以申请人认为被迫接受非申请人所愿的姓名侵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将申请人的现户口登记姓名张斌变更为大作家张斌的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望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

 

 

申请人:张斌(签名)

 

                   200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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