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L小姐:结婚时我雇了婚纱店拍摄录像,花了888元。结果取录像回来时却发现只有婚礼上的一小段,接送新娘,婚宴场面等几乎全部没有,我找到他们要求赔偿时,婚纱店则说按照他们的规定,这种情况至多只赔我们已付费用的一半。我觉得太少,因为结婚是一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同时,依据广东省消费者侵权赔偿的
标准,最低可以获赔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要求他们赔偿1万元损失。但他们坚决不同意,说我的要价太高。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另外,你与婚纱店之间构成消费关系,按照你反映的情况,作为消费者的你确实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婚纱店理应赔偿你的损失。
问题是赔偿的数额应为多少才算合理、合法。依据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精神上受到损害,赔偿的最低标准确实是5万元,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按照这个标准来判,与目前的国情不符;但该案也不会完全依照婚纱店自己的标准来赔偿,他们的规定在法律上是减轻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
我们认为你提出的1万元精神损害是比较合理、适中的赔偿标准,如果他们坚持不肯赔,你可以先找消委会投诉,不行再到法院起诉。